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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系列之“Form A 产地证”

2018-09-10 浏览量(2121) 来源:易出口


普惠制原产地证,英文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Form A证,是商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可享受优惠待遇(减少或为零的关税税率)的书面证据,由出口国政府机关(如中国,在当地的商检局)签发,通常会伴随货物一起发给收货方。

普惠制关税的制定,是为了通过进口产品关税减免的形式,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贸易的活动中来,涉及的商品包括工业与农业用品等。

出口商品的发展中国家称为“受惠国”,受惠国分成三类:
A.标准受惠国,如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等;
B.最不发达国家,如老挝等;
C.GSP+ 国家,如新加坡。

进口商品的国家称为“给惠国”,包括:
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美国、保加利亚等。

对于适用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出口产品,需要是在该出口国原产的产品,条件如下:
1、制造商品的原材料或元件在该受惠国生长或产生,或;
2、进口的原材料在该受惠国至少经过一定量加工(必须大于一定的比例,按照产品不同,比例也不同)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普惠制进口关税免征或减征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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