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入完税价格的仓储费用
我国进口企业与境外客户发生的贸易往来,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各种价外费用,包括保险费、运费、仓储费等。其中由国内进口公司承担的,以仓储费用的名义承担的费用,属于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同时,因航线安排而临时发生的,并向出口国港口码头运营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是运输途中的正常情况,该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应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但是,在货物完成交付后并向中国运输之前,出于经营需要自行安排和开展活动,而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行为与运输过程无关,因此该仓储费用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也不属于价格调整项目的其他列明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进口货物运抵国内港口或进口地起卸后,由于准备相关资料而在及国内港口码头发生的仓储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二、海运附加费用申报
国际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一直是海关审核重点项目,在实践中,海运附加费用项目杂且金额相对低,进口企业对审价法规了解不清晰,容易发生疏漏。
1、在海运操作实践中,货运代理提供的运费报价有可能是全包价格(All in),也就是说相关的海运附加费用会包含在海运费中,不会单独收取,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该运费即可,无需另行向海关申报相关海运附加费用。
如果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仍需就海运附加费用单独开具收取凭证,由货主另行予以支付,就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
2、成交方式为CIF、CFR、CPT,成交价格如果已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无需另行向海关申报;如果未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输相关费用,需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其次,根据审价办法相关规定,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输相关费用”应当与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运输过程相关,是承运人为实现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前述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而短暂停留发生的仓储费用,即属于与运输相关的费用。
3、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输相关费用”,应为货物运输到我国起卸点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相关费用。前述货物运抵国内港口后,由于准备相关资料,在国内港口码头发生的仓储费用,即属于起卸后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若同时符合以上3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同的物流代理对于附加费的处理方式不同。企业难以判断时,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