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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卸货物与误卸货物

2017-03-12 浏览量(2490) 来源:易出口


一、定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数量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货主,在本港(站)卸下。

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溢卸货物、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
溢卸、误卸货物报关程序的适用,是根据该货物的处置来决定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退运境外
属于溢卸或误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2、溢短相补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上述两种情况,都应由短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3、物归“原主”
指运境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运往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按照装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转运至境外。指运境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就地进口
溢卸货物的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后,放行货物。


5、境内转售
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处理,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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