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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准入”监管 扩大实施关区

2021-12-09 浏览量(769) 来源:易出口


根据海关总署“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推进安排,自9月30日起,我国9个关区(京朝阳关(0118)、东疆港区(0217)、昆山海关(2325)、外港海关(2225)、广州机场(5141)、海珠海关(5120)、新沙海关(5212)、蛇口海关(5304)、前海海关(5356))开启“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关区内试点企业可在货物申报中提交“两段准入”的申请。

“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是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中规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货物口岸通关验放速度。

“两段准入”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以下简称“第一段监管”“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在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两段对进口货物实施准入监管,完成相应监管作业后,企业凭海关通知准予将货物提离口岸进入中国关境、对货物实施销售或使用等处置,分为准予进入关境和准予进入中国市场。

(一)准予进入中国关境(即第一段监管)
是指进口货物完成必要的口岸检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4类:
1、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2、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3、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4、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准予进入中国市场(即第二段监管)
是指进口货物准予从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3种情形:
1、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2、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3、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两段准入”可以使得企业货物快速通关,不必在口岸实施所有的安全检查,特别是部分商品的检验。同时为海关在确保重大风险在口岸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压缩口岸通关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
1、虽然海关允许企业将完成第一段监管的货物从口岸提离,且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但此时货物尚未完成全部通关手续,仍需接受海关监管,企业不能随意处置。
2、已被海关布控要求在口岸海关实施以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货物,在完成口岸检查并检查结果为正常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企业向海关承诺在海关实验室结果确定前不销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提离口岸。
3、同一批货物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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