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关总署前期的统一部署,从今年7月开始在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两种模式。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率先尝到甜头。试点后,B2B出口也能享受跨境电商通关、退税、运输、结汇等便利政策,物流成本还大大降低。
此外,从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