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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2018-06-01 浏览量(1053) 来源:海关总署


我国原《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是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签发的已办理报验手续证明文书。在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划入海关前,对于法定检验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进出口企业需先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随后申领通关单,再向海关报关,海关凭原出入境检验检验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后,根据总署印发的《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以及2018年第50号文件规定,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通关单,具体规定包括: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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