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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是否必须作为危险品货物进行运输

2020-05-04 浏览量(1803) 来源:易出口

 

对于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在进行交通运输时,符合条件的可按非限制性物品,即按非危险品进行运输。具体要求如下:


(一)锂含量的限制

1、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 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 1.5g。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2、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 2g,对于锂离子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 8g

注:上述“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阳极上具有的金属锂的量。   而对于锂离子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当量含量”为:0.3 X 0.8(安培小时)=0.24 克。

 

(二)符合 UN 测试要求

每个类型的原电池及电池,经测试证明其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 部分 38.3 (以下简称 UN38.3 测试)的所有要求。


(三)包装要求

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

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每个包装件如果装有超过 24个原电池或 12 个电池,必须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每个包装件必须用标记说明内含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货必须有随机文件来说明包装件中装有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个包装件必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试验, 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

4)除非锂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否则每个包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 30kg

 

综上所述,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该电池货物需按 UN3090 UN3091 的规定,按照危险品的标准进行运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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