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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位的备案

2022-11-26 浏览量(635) 来源:易出口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的规定,从2022年12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的备案和条件,再次予以明确。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备案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依法备案登记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报关企业及备案的条件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经海关备案,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可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临时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包括: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同时,进口临时备案的,其目的应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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