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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新办法5月实施 高信用企业获益更明显

2018-05-11 浏览量(509) 来源:海关总署


5月10日,上海海关面向300多家高级认证企业解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从政策层面帮助高信用企业更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


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介绍《信用办法》给企业带来诸多便利时说,“新办法实施后,公司作为一家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到百分之一,可以大幅节约运输和仓储成本,缩短物流时间。同时,通过对照海关认证指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高级认证资格也成为我们公司参加世界级服务招标的通行证,让我们保持了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加的良好业绩。”新修订的《信用办法》中赋予了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担保验放的资格,这一政策对公司这类贸易额较大的企业来说是又一重大利好。“目前公司涉及进出口贸易环节中的各类保证金一年需要开具银行保函十几亿人民币,直接财务成本超过200万元。如果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经营成本能够有明显下降。”。


《信用办法》于今年 5 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调整,更加突出信用管理措施的差别化,赋予认证企业特别是高级认证企业更多的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密监管和联合惩戒,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原则和理念。


增加了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的规定。明确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具体量化数量标准,增强企业可预期性,体现了高级认证企业在便捷通关方面的优势地位。


赋予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免于提交担保的资格。通过修改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主体确定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的作用,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赋予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资格。不再将“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作为申报的前提条件,将“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作为《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海关特准”情形,在高级认证企业所适用的管理措施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对于失信企业将原办法所规定的“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确定了较高查验率的具体标准;将其排除于查验没有问题免除相关费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不适用相关通关便利措施,主要包括汇总征税制度和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同时,在《信用办法》中还增加了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应条款,以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同时对诚实守信主体联合予以激励,共同给予褒奖,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另外,《信用办法》还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差异化认证标准;明确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开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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