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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葡萄酒的小标签、大学问

2018-01-04 浏览量(2940) 来源:易出口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葡萄酒必须有中文背标,否则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和销售。

在进口环节,质检总局早在2012年就发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其中第六条明确: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这个中文标签该怎么写?依照涉及标签要求的葡萄酒类产品三个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饮料酒分类GB/T17204-2008,葡萄酒GB15037-2006),相关部门强制要求进口葡萄酒的标签上出现以下10项内容。

1、酒名称:专有名称、标准名称、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创新名称(标准名称);
2、原料/原料与辅料:加入的水及酒基标注、加工助剂可不标;
3、原产国;
4、代理商、进口商、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日期 包装(灌装日期)保质期10%以上酒精度的饮料酒可免标;
6、贮存条件;
7、净含量:体积单位,只有黄酒可用重量单位,有字符高度的要求,与酒名在同一展示面,含独立小包装时标示其净含量时要标数量和件数;
8、酒精度;
9、警示用语;
10、葡萄酒类型或含糖量。

但是,我们在国内某些场合或场所,会看到不少没有中文背标的葡萄酒,那么这些酒是如何通关进入国内市场的呢?对于前述此类没有中文背标的葡萄酒,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则附则规定: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也就是说,只要是参加展会、酒会的样品、展示品葡萄酒,以及赠予经销商等关联组织的礼品或样品葡萄酒,以及使领馆自用的葡萄酒,均可不贴中文背标。另外,旅客海外购物自带,或者在海外购买邮寄回国的葡萄酒,均不要求贴中文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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