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已实行有六个年头了,从2014年7月开始,海关总署率先在浙江省义乌市试点实行该贸易方式。随后,陆续在全国各地扩大试点范围:
1、2015年,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
2、2016年,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
3、2018年,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4、2020年,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家市场。
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试点,通过为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外贸量身定制的贸易方式,使得小批量交易行为可以合法、便捷地申报出口,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出口需求。
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可采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通关。
市场采购相对于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操作相对更简单,出口程序更便捷,可跨关区转关出口;
2、在采购环节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环节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3、收汇结汇方式灵活,可使用国内账户直接收取境外货款;
4、通关归类可按大类简化申报,通关环节的时间缩短、效率提高。
另外,采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还应注意以下商品不适用该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3、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4、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5、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已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