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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务部等七部门签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2019-08-30 浏览量(431) 来源:海关总署


为继续明确平行进口汽车整改场所设立程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并完善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


意见指出,在风险可控、依规合法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有关地区应向社会公布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整改场所实施,且整改项目仅限于整车标志等5大类别共计16小项。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指定认证机构可视情况仅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意见明确,要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推广进口证件电子化应用。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出区进口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地区应允许非本地试点企业在本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优化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意见指出,海关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检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未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未依法依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海关不予进口。引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在海关监管下通过加强与境外检验机构合作等方式,对采购车辆提前进行车辆质量安全与合规性检查,降低车辆退运风险。


意见明确,要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在通过正式验收后,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海关统计)累计达到1000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部报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确定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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